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退休教職人員未來若轉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機關,且每月支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將不得再領月退俸;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為了避免學校教職員退休月退休金後,又到政府編列預算的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事業等任職,出現領雙薪的情況,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這項修法草案。

修正條文明定,退休後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若再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的團體或機構,且月薪超過基本工資者,必須停領月退俸。直到原因消滅時,才得恢復領取。

條文也規定,對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再任職務且每月領受之薪俸、待遇或公費總美式小木屋額已達法定基本工資,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者,給予3個月過渡期間,以審酌是否繼續任職。

新修正草案也增訂,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另外草案也增訂,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為使軍職人員退伍再任公職、特定法人及事業機構時,與公教人員採取一致的處理原則,以維護制度的公平性,國防部應就退伍再任人員應停發月退休俸及停止辦理優惠存鋼構屋造價款的相關規定,儘速通盤檢討後核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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